一、关于一个导游对于旅行社的意义,导游的存在对于旅行社有什么样的价值,他们之间存在着怎样的雇佣关系
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导游是旅形社的形象窗口,对提升旅行社的影响力具有巨大作用。
1、登记在旅行社的,一般认定为是劳动关系。因为此时双方有劳动合同,旅游局亦有相应登记,双方均难以否认劳动关系。
既然是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所有劳动法规:不签订或未续签劳动合同会导致双倍工资索赔;应当依法缴纳五险一金;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合法,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满足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支付加班费。等等。
实务中仍不排除这种情形:导游虽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在事实上仍只是一个挂靠关系。旅行社不保证导游收入,导游自己管自己,靠自己的客源或劳务赚钱,甚至导游自己另有职业。这种情形下面,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亦存在疑问。然而,由于双方有劳动合同在先,如有争议,往往对旅行社不利。
2、登记在导游服务公司,同时又接旅行社的活。接旅行社的活又有三种情形:其一,导游服务公司管理导游,并给导游派活。导游的活就是给旅行社带团;其二,旅行社自己的客源,找导游去带,按约定给劳务费。有可能这次是这个旅行社的团,下次是另一个旅行社的团;其二,导游自己的客源,通过旅行社签合同(即旅游者与旅行社签合同,向旅行社交钱),旅行社扣除一定税费之后,其余归导游自己。相当于挂靠旅行社揽活。
上述三种情形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都存在争议。第一种情形下,导游与导游服务公司还是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呢?第二种情形下面,往往是按照单次的劳务计费,实质上与请一个歌手来唱一首歌没什么两样。第三种情形下面,导游完全是自己管理自己,自负盈亏,更不像是劳动关系。原来的司法实务中,由此引发的争议中,相当一部分认定为导游与旅行社成立劳动关系,理由主要是认为:导游是在为旅行社提供劳动(哪怕只是挂靠,旅游者表面上也是与旅行社签合同,而且旅行社多少要赚一些钱);少部分案件则认定不成立劳动关系,主要是双方的关系过于松散,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另外,导游服务公司如果将导游全职管理,赚取登记费以外的导游费用,也常常会被认定为与导游存在劳动关系。
平心而论,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很难一概而论,那种松散型的导游非常类似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并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然而法律的制订往往还要综合考虑社会效应、导向问题。因此《旅游法》更加强调了导游的劳动关系问题。。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该规定仍有一定模糊之处。按照该法的规定,旅行社与导游之间仍有两种关系:首先是劳动关系;其次是一种临时雇佣服务,不构成劳动关系。为什么说后者不是劳动关系?是因为很明显,后一种情况下,旅行社支付的不是工资,而是应将向游客收取的导游服务费用全部归导游,旅行社不能从导游费用中赚钱。从该法的立法精神以及旅游局官方人员解读来看,劳动关系是主流的、是推定的,而非劳动关系是例外的、非主流的。
很难从劳动法的角度评析《旅游法》的合理与否。唯一能肯定的是,广大旅行社必须应对《旅游法》,在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入职离职管理等各个环节大力改善,否则将面临极大的风险(例如,没有依法签劳动合同将导致双倍工资!)
二、可以私自组织中老年人去旅游吗?
旅游法中规定 没有合法旅行社营业执照的人和单位不可以组织旅游活动
但是如果你有认识的人想出去玩 偷偷的弄一个团出去也没事 旅游局也不会去查这个东西
不出事你好我好大家好
如果出事了可能就麻烦了。
根据实际情况自己操作吧
三、旅游是报名当地所在地的旅行社好还是报名目标城市的旅行社呢
其实都是一样的,当地的旅行社也是联系目的地旅行社接待的!目的地近的,是由当地旅行社组织,组团去的,当地的导游。远地方的目的地,是由当地的旅行社联系目的地旅行社,接待,导游也是目的地的导游!
四、简述旅游业的特点。
旅游业具有以下特点
1.综合性特点
旅游活动以游览为中心内容,人们为了实现游览的目的还必须在吃、住、行、购、娱等方面进行消费.所以旅游活动是一项综合性的消费。旅游业作为旅游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要提供包括吃、住、行、游、购、娱等各个方面的一体化服务,提供多种多样的旅游产品满足旅游者多样化的旅游需要。这决定了旅游业的产品是众多企业共同作用的产物。这些不同类型的企业,按照传统的产业划分标准分别属于若干相对独立的行业,但为旅游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业务纽带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形成旅游业内部各企业间的横向联系。随着旅游活动不断向深度广度的进一步发展,旅游业综合性的特点会越来越显著。
2.服务性特点
旅游业是以出售劳务为特征的服务性行业,它向旅游者提供的产品是固定有形的设施和无形的服务,使游客得到物质享受和精神满足,其中是以无形的服务产品为主,有形设施和产品是旅游业为旅游者服务的依托和手段。旅游业的各个组成企业分散在不同的地点,以不同的方式,借助不同的服务载体向旅游者提供不同内容的服务。
3.外向性特点
旅游活动具有异地性、流动性的特点,旅游是跨地区、跨国界的广泛的人际交往活动为旅游活动服务的旅游业所生产的产品就是提供给来自各国、各地的旅游者的。旅游业开展各项业务的过程需要参与国内、国际旅游市场的竞争。旅游业在经营中不仅要完成创收、创汇的任务,还要促进各国、各地区人民的相互交往,增进人民间的友谊和了解。旅游业的外向 性要求其必须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旅游产品的生产、组织和营销活动,开展跨区域、跨国界的合作,尊重各国、各民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特别是在国际旅游工作中,要维护国家的声誉,促进国际间的友好往来。
4.联带性特点
旅游业通过满足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达到盈利的目的,必须涉及到许多相关的行业,这决定了旅游业的联带性,满足旅游者多重需要这一纽带把众多不同类型的企业联系到一起,各自提供能满足旅游者某一方面需要的产品。随着旅游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旅游业各相关企业出现了联带集中的趋势,具体表现为横向联合与纵向联合的方式。横向联合是指旅游业同一类型企业不同经营单位之间的合作。
5.敏感性特点
旅游活动的发展历程和旅游业的各种特性表明,旅游业的发展必然受到多种内部、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内部因素是指业内组成部分之间以及有关的多种部门行业之间的比例关系的协调。外部因素是指各种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因素。这些因素产生的影响使旅游业在某一特定时期或地区内有很大的波动性,不论是旅游客源地还是旅游接待地的各种微小变化都会在较大程度上对旅游需求发生作用,从而增加旅游业经营的不稳定性。这使得旅游业的微观经营和总体发展都具有较大风险,旅游业各组成企业要不断改进经营、调整产品、创新业务,增强抵御风险的基础和应变能力。
6.旅游业的社会性特点
进入现代社会,旅游已经不再是少数人的精英旅游,而是人民群众的大众旅游,就像吃饭、穿衣一样,旅游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具人广泛的社会性,。
7.旅游业既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又具有资金密集型的特点
判定一个企业或行业是否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还是技术密集型产业,就是看其工资成本在其全部营业成本中所占比例的高低。比例高的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比例低的就是技术密集型产业。由于旅游业的产品是以提供劳务为主的旅游服务,同其它行业相比,不存在销售成本或销售成本较少,从而使工资成本在全部营业成本中占据了较大比重。所以旅游业被称为劳动密集型产业,这是国际上所公认的。一般情况下旅游部门每增加一名服务人员,社会上就要增加五名间接服务人员相配套,所以旅游业又成为各国吸纳劳动力的重要行业。
8. 旅游业的涉外性特点
旅游业的涉外性 把我们旅游从业人员推向了外交的前沿,这就要求我们的旅游从业人员具有外交人员的素质,掌握必要的涉外知识,特别是自己言谈举止,注意维护国家和形象和民族的尊严。
9.旅游业的季节性特点
旅游旺季时,旅游接待能力不足,而旅游淡季时,旅游接待能力闲置。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呢:一般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利用旅游差价来调节淡旺季,旺季时调高价格,让一些旅游者错开旅游高峰期,淡季时调低价格,让有闲暇时间的旅游者,充分利用旅游接待能力。如黄金 周时的价格要比平时高四分之一。二是在旅游旺季时多雇佣临时工,如饭店服务人员,兼职导游员等。
10.旅游业的脆弱性特点
战争或者灾害等原因都会停滞旅游业的发展,如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及西方的旅游业受到重创;打了八年的两伊战争,使伊朗和伊拉克的旅游业依据一蹶不振。